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回複如下:
根據《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第九條明確規定,從事醫療器械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生產場地、環境條件、生產設備以及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能對生產的醫療器械進行質量檢驗的機構或者專職檢驗人員以及檢驗設備;
(三)有保證醫療器械質量的管理製度;
(四)有與生產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售後服務能力;
(五)符合產品研製、生產工藝文件規定的要求。
網址: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fc2666aec99f4b5d996faa13c4aed7a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