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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來襲!醫療器械出口證明管理迎來重大變化,2026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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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修訂發布了《醫療器械出口銷售證明管理規定》,新規將於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同時廢止2015年發布的原規定。這一變化將為醫療器械出口貿易帶來哪些便利?讓我們一起來了解重點內容!


新規亮點搶先看


本次修訂的最大亮點是分類管理思路的明確。根據新規,醫療器械出口銷售證明將分為兩種類型:

  • 《醫療器械出口銷售證明(I)》:適用於已在中國境內注冊或備案的醫療器械,證明該產品已準許在中國境內生產和銷售。


  • 《醫療器械出口銷售證明(II)》:適用於未在中國境內注冊或備案的醫療器械,證明該產品按醫療器械管理但未注冊或備案,且生產企業具有符合質量規範的生產條件。


簡化申請材料,減輕企業負擔


新規明確,相關部門可以通過聯網核查的資料,無需申請人提供,這將大大減輕企業準備材料的負擔。同時,鼓勵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行網上辦理,提高辦事效率。


對於已注冊或備案的醫療器械,申請人需提交出口銷售證明申請表、醫療器械注冊證或備案憑證複印件、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等材料。對於未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還需要提供生產範圍包含本類產品的說明,以及生產企業符合質量管理規範要求的說明或佐證材料。


明確辦理時限,提高行政效率


新規要求辦理時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現場檢查和企業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內),讓企業可以更精準地規劃出口時間表。


完善監管機製,強化企業責任


新規進一步加強了企業的產品質量主體責任,要求申請人保證所出口的產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要求,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企業應當建立並保存出口過程相關質量管理文件和記錄,保證醫療器械出口過程可追溯。


對於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證明的企業,將被列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再為其出具出口銷售證明


電子證明與紙質證明具有同等效力


新規明確,出口銷售證明的電子證明與紙質證明具有同等效力,這將為企業提供更大便利。


《醫療器械出口銷售證明管理規定》的修訂發布,是國家藥監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新規的實施將進一步提升醫療器械出口便利化水平,支持我國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中國製造更好地走向世界。


請相關企業提前了解新規內容,做好相應準備,確保2026年5月1日新規實施後能夠順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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