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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醫療器械質量人都有個疑問:新版GMP第106條提到的“委托檢驗”,是不是所有第三方外檢都要套用這個條款?如果所有外檢都按這個條款嚴控,企業實操起來難度極大,且容易引發合規誤區。
近日,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谘詢建議欄目中,針對該問題給出了權威答複,終於把106條的規製邊界講清了!
根據北京市藥監局的回複:
依據《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第一百零六條的相關規定,該條款規製範圍僅限生產階段需要常規控製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成品檢驗,不適用於設計開發階段的驗證、確認類檢測。
企業對外委托應當納入質量管理體係管控,做好受托機構能力評價、簽訂委托協議、完整留存方案、原始數據、報告等全部設計開發文檔,企業對設計驗證結果承擔主體責任。
為了便於大家落地執行,我們將適用範圍拆解為以下兩部分:
生產階段,用於批次放行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成品檢驗。
執行要求:常規控製項目一般不得進行委托檢驗;對於檢驗條件和設備要求較高,確需委托檢驗的項目,受托機構需具備相應資質,企業應當與受托機構簽訂專項質量協議,開展受托方能力評價,並對委托檢驗結果進行確認。
設計開發驗證、確認類檢測(如:生物學試驗、注冊檢驗、產品技術要求送檢)。
執行要求:企業對外委托,應當納入質量管理體係管控,做好受托機構能力評價、簽訂委托協議、完整留存方案、原始數據、報告等全部設計開發文檔,企業需對設計驗證結果承擔主體責任。
信息來源:北京市藥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