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如果你的朋友圈裏有人轉發“FDA或許要對AI影像軟件放開510(k)豁免”的消息,可能不少人還抱有一絲期待。
但現在,這個懸念已經徹底畫上了句號。
2026年9月17日,FDA發布最終命令,明確駁回了一項針對放射影像CAD/CADt器械的有條件部分豁免510(k)請願。沒有過渡期,沒有特殊通道,自發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直白點說:做肺結節、骨折、卒中/肺栓塞分診、乳腺輔助診斷的AI軟件,想進美國市場,每一款依然要老老實實單獨遞交510(k)。
回顧整件事的時間軸,會發現一個非常容易被企業踩空的“信息差”。
2025年10月,澳洲AI影像企業Harrison.ai通過律師遞交了請願,希望為部分放射影像AI產品爭取有條件的510(k)豁免權(FDA-2025-P-5560)。
到了2025年底,FDA在聯邦公報上公示並征集意見,隨後在2026年4月1日以答複函的形式直接否決,全程卡在180天的法定時限內。
最關鍵的坑就在這裏:4月份FDA其實就已經拒絕了,但直到2026年9月17日才發布最終命令(91 FR 58817),把決定變成麵向全行業的公開法律文件。
在這5個月裏,不少企業仍在按“豁免可能落地”的預期排期、做預算,甚至在投資人麵前承諾時間表,白白錯失了調整戰略的窗口。這種對政策盲目的“等待”,才是出海路上真正的絆腳石。
很多人一聽到“豁免”就以為是全免,其實這次的請願設計得很克製——它不求徹底免檢,而是想給“老玩家”開綠燈。
請願針對的是四類II類器械:
CADx(輔助診斷):21 CFR 892.2060,產品代碼POK
CADe(輔助檢測):21 CFR 892.2070,產品代碼MYN
CADt(分診通知):21 CFR 892.2080,產品代碼QAS、QFM
CADe/x(檢測與診斷):21 CFR 892.2090,產品代碼QBS、QDQ
請願方的邏輯是:隻要廠家之前在同一分類法規下拿過510(k),證明自己具備合規能力,後續同類新產品就應該可以直接備案上市。
聽起來是不是挺合理?但FDA的答複就四個字:絕對不行。
FDA拒絕的理由,依然是1998年沿用至今的四項評估考量:
器械曆史是否清白,有沒有誤導性宣傳?
安全有效性的性能特征是否已經充分確立?
影響安全的變更,醫生能不能在傷害發生前通過目視或常規測試發現?
變更會不會導致器械分類改變?
這套標準放在傳統硬件上沒問題,但放在AI算法上,第3條直接封死了豁免的可能。
舉個例子:同一家公司的同一條技術路線,換一個解剖部位、換一種影像模態、換一批訓練數據,模型性能可能天差地別。最關鍵的是,放射科醫生不可能通過“肉眼觀察”發現一個新模型的敏感度悄悄下降了5個百分點。 這種隱性的性能漂移風險,隻能靠FDA在上市前審評時把關。
所以FDA的結論滴水不漏:請願提交的材料,無法證明上市前通知對保障這些器械安全有效是非必要的。
順便說一句,FDA在命令結尾也留了話口:雖然不豁免,但仍鼓勵行業使用PCCP(預定變更控製計劃)、eSTAR結構化提交、以及合理的產品組合策略來減輕負擔。門關上了,但窗還開著。
誤區一:政策變嚴了?
不是。監管要求根本沒變,隻是行業期待的“鬆綁”沒能兌現。認清現實,按完整510(k)去排預算和周期,反而能獲得真正的確定性。
誤區二:拿過證的公司可以走簡化通道?
不存在這種通道。即便是在美上市多年的老牌企業,新產品也依然是一證一交。比如某企業在CADt項下的Rapid PE Triage(K220499)和Rapid Aneurysm Triage(K230074),就是分別遞交、分別獲批,未來的常態依然如此。
誤區三:豁免等於不管?
即便當初真的豁免了,質量體係、企業注冊、器械列名、上市後MDR報告這些義務一個都不會少。FDA還有21 CFR 892.9等“豁免限製條件”兜底,別指望“免審即自由”。
📌 1. 預算重排,預期歸零
立刻把“可能免審”的假設從商業計劃書和投資人預期裏刪掉。新適應症、新部位、新模態,默認就是一次獨立的510(k)申報。
📌 2. 預期用途要字斟句酌
CADe、CADx、CADt的法規條款和證據要求截然不同。寫“輔助診斷”還是“優先級提示”,直接決定你落入哪個產品代碼,也直接決定了你的臨床規模。這句話要在立項時就定死,別到提交前才改。
📌 3. Predicate選擇要精準
不要隨便找一個“看起來很像”的器械做對比,產品代碼不同、預期用途表述不同,是實質性等同審查裏翻車最多的地方。
📌 4. 臨床方案按MRMC標準設計
輔助閱片類產品的核心證據,需要采用多閱片者多病例(MRMC)研究,評估有/無AI輔助下的閱片者表現。中國單中心的數據,往往需要補充獨立測試集,特別是要覆蓋美國本土的疾病譜和人群構成。
📌 5. 用好PCCP這把“官方金鑰匙”
FDA已經出台了AI器械PCCP的最終指南。在首次提交時,就把計劃中的算法更新、驗證方法和影響評估寫清楚。後續在PCCP範圍內的迭代,就不需要重新提交510(k)了。對頻繁迭代的AI產品,這比追求“豁免”有價值得多。
📌 6. eSTAR和上市後體係前置
結構化提交能讓資料缺項在提交階段就暴露出來;而質量體係、器械列名、MDR不良事件報告、算法漂移監測等上市後義務,必須在上市前就建好,別等拿到證再補。
📎 補充國內視角:NMPA對采用深度學習、輔助決策的醫療器械軟件,同樣是逐產品審評,並且對訓練數據、泛化能力和更新控製有專門要求。中美雙方都沒有“算法備案即上市”的捷徑。與其等政策,不如踏實建好一套證據體係,實現中美兩地複用。
這份最終命令最大的價值,不是“壞消息”,而是消除了長達近一年的不確定性。
對真正做事的企業來說,確定性就是好消息。這代表你不用再為一個不會到來的政策,白白丟掉一年半的市場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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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dicate檢索、對比表與實質性等同策略
預期用途、適應症與說明書措辭打磨
非臨床證據、臨床評價與MRMC研究方案設計
PCCP預定變更控製計劃撰寫
eSTAR結構化提交、Q-Sub預提交溝通
質量體係、企業注冊、器械列名、US Agent
上市後MDR、變更控製、算法漂移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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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① FDA最終命令原文(91 FR 58817,2026-09-17)
② 請願檔案 Docket No. FDA-2025-P-5560
③ FDA《Procedures for Class II Device Exemptions from Premarket Notification》指南
④ FDA PCCP最終指南(AI-Enabled Device Software Functions)
本文基於公開監管信息整理,不構成法律或注冊意見;具體注冊路徑請以FDA最新原文及專業評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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