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注冊人不能委托受托生產企業進行產品上市放行。根據《國家藥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38號)第八條:注冊人委托生產時,應當建立產品上市放行規程,明確放行標準、條件,對醫療器械生產過程記錄、質量檢驗結果和受托生產企業生產放行文件進行審核,符合標準和條件的,經授權的放行人員簽字後方可上市。產品上市放行應當由注冊人自行完成,不得委托其他企業上市放行。
往期精彩推薦
醫療器械注冊谘詢認準金飛鷹
深圳:0755-86194173
廣州:020 - 82177679
四川:028 - 68214295
湖南:0731-22881823
湖北:181-3873-5940
江蘇:135-5494-7827
廣西:188-2288-8311
海南:135-3810-3052
重慶:135-0283-7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