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電子體溫計產品可能會有多個型號,那麼假如某電子體溫計擬通過變更方式增加型號,是否必須進行全項目檢測呢?
根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認證中心編著的《廣東省醫療器械審評檢查溝通谘詢問答400問》,注冊人如果要申請變更注冊增加產品型號,首先應確認所申請增加的型號與原有型號是否可作為同一注冊單元,屬於的才可以申請變更增加。在不涉及新的強製性標準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典型性型號的判定原則來進行判斷,如原有型號可代表新增型號,則無需再對新型號進行檢驗;如原有型號的檢驗報告中有部分項目可代表新增型號,則此部分內容無需重複檢驗,其他未涵蓋的內容應當提供新型號的檢驗報告。如涉及新的強製性標準,則需提供新增型號能夠符合新標準的檢驗報告,如原有型號可代表新增型號,也可提交證明原有型號符合新標準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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