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載自《中國醫藥報》
2017年5月5日,歐盟通過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l正式發布《醫療器械法規》(MDR)(EU 2017/745)和《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IVDR)(EU 2017/746),取代原有的CouncilDirectives93/42/EEC、90/385/EEC及98/79/EEC。MDR納入有源植入器械(90/385/EEC),與一般醫療器械(93/42/EEC)合二為一。IVDR直接取代98/79/EEC。指令(Directive)升級為法規(Regulation),最大的變化是,法規不需要歐盟各成員國轉化為國家法律就可以執行。
歐盟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係審核以ISO 13485:2016《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係用於法規的要求》為基礎,同時需符合MDR/IVDR的相關要求。
PART 01 審核的主要類型
在3年的ISO 13485證書周期內,認證機構對企業質量管理體係的審核依次為:一階段審核、二階段審核、第一次年度監督審核、第二次年度監督審核、續證審核。對於申請或已取得產品CE證書的企業,每次審核還會確認企業是否符合歐盟法規的要求。
此外,還有各種特殊審核,包括不通知審核(適用於持有CE證書的企業)、關鍵供應商審核和變更審核等。特殊審核的原因包括:企業發生重大變更、跟進被暫停證書的企業、產品上市後的監測數據表明該產品的質量管理體係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等。
01 一階段審核
一階段審核是以了解被審核方質量管理體係建設情況為主要目標的現場審核,不出具不符合項報告。主要審核內容包括:審核企業的質量管理體係;評價企業現場的具體情況,並與企業人員進行討論,確定二階段審核的準備情況;審查企業理解和實施標準要求的情況,特別是對質量管理體係的關鍵績效或重要的因素、過程、目標和運作的識別情況;收集關於企業質量管理體係範圍的必要信息,包括企業的場所、使用的設備、已建立的控製水平、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等;結合質量管理體係標準或其他規範性文件充分了解企業的質量管理體係和現場運作情況,為策劃二階段審核提供關注點;評價企業是否策劃和實施了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以及質量管理體係的實施程度能否證明企業已為二階段審核做好準備。
認證機構將一階段審核目的是否達成,以及二階段審核是否準備就緒的書麵結論告知企業,其中包括識別任何引起關注的、在二階段審核時可能被判定為不符合的問題。
02 二階段審核
二階段審核是一次覆蓋所有適用條款的完整審核,其目的是評價被審核方質量管理體係的實施情況,包括有效性。
審核過程主要包括召開首次會議、審核中的溝通、獲取和驗證信息、確認和記錄審核發現、準備審核結論、召開末次會議、審核報告、企業對不符合項的原因分析、驗證糾正和糾正措施的有效性等環節。
03 年度監督審核
年度監督審核要求認證機構對企業質量管理體係內有代表性的區域和職能進行監視,包括獲證企業質量管理體係的變更情況。
04 續證審核
續證審核的目的是確認獲證企業在一個認證周期內質量管理體係的整體持續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與認證範圍的持續相關性和適宜性。
05 特殊審核
以關鍵供應商審核為例。如果製造商無法向審核組織提供滿意的證據,證明所購買的產品或服務符合規定的要求,審核組織可能需要審核製造商的供應商場地內的過程控製。通常來說,未持有ISO 13485證書的關鍵供應商會作為現場審核對象。關鍵供應商是指參與醫療器械設計和/或製造的組織,或提供可能影響醫療器械符合性、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部件、材料或服務的組織。
PART 02 審核結果的分級和整改
01 不符合項分級
嚴重的主要不符合項(Severe Major Non-Conformity)是指因此需要額外的特別審核,或撤銷證書,或暫停證書的不符合項。嚴重的主要不符合項包括但不限於嚴重的公共衛生威脅、不可接受的患者安全風險、濫用CE標誌、客戶的犯罪行為、對關鍵工序的不控製(例如滅菌)。
主要不符合項(Major Non-Conformity)是指影響質量管理體係達到預期結果的不符合項。以下情況下可被歸類為主要不符合項:
• 對有效的過程控製是否到位,或產品/服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存在重大懷疑;
• 與同一要求或問題有關的多個次要不符合項,可能表明存在係統性問題;
• 未能滿足質量管理體係的適用要求(如未建立投訴處理或培訓係統);
• 產品上市後數據調查表明產品存在缺陷時,未能實施適當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 產品投入市場後,在按照標簽使用產品時,對患者和/或用戶可能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 存在明顯不符合客戶要求和/或監管要求的產品;
• 在以前的審核中重複出現不符合的情況。
次要不符合項(Minor Non-Conformity)是指不影響質量管理體係達到預期結果的不符合項。
02 不符合項整改要求
針對審核發現的不符合項,歐盟認證機構要求被審核方提交原因分析、糾正措施等整改資料(詳見表)。

在我國,目前部分企業提交的整改資料僅對檢查組提出的不符合項進行糾正,對不符合項的根本原因分析不足,導致不能有效製定糾正措施,防止不符合情況再次發生。從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角度來看,企業應在內外審和市場反饋中進行規範的自我改進,可借鑒歐盟認證機構的相關要求,從根本上防範風險,保障公眾用械安全。
本文轉載自《中國醫藥報》
2017年5月5日,歐盟通過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l正式發布《醫療器械法規》(MDR)(EU 2017/745)和《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IVDR)(EU 2017/746),取代原有的CouncilDirectives93/42/EEC、90/385/EEC及98/79/EEC。MDR納入有源植入器械(90/385/EEC),與一般醫療器械(93/42/EEC)合二為一。IVDR直接取代98/79/EEC。指令(Directive)升級為法規(Regulation),最大的變化是,法規不需要歐盟各成員國轉化為國家法律就可以執行。
歐盟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係審核以ISO 13485:2016《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係用於法規的要求》為基礎,同時需符合MDR/IVDR的相關要求。
在3年的ISO 13485證書周期內,認證機構對企業質量管理體係的審核依次為:一階段審核、二階段審核、第一次年度監督審核、第二次年度監督審核、續證審核。對於申請或已取得產品CE證書的企業,每次審核還會確認企業是否符合歐盟法規的要求。
此外,還有各種特殊審核,包括不通知審核(適用於持有CE證書的企業)、關鍵供應商審核和變更審核等。特殊審核的原因包括:企業發生重大變更、跟進被暫停證書的企業、產品上市後的監測數據表明該產品的質量管理體係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等。
一階段審核是以了解被審核方質量管理體係建設情況為主要目標的現場審核,不出具不符合項報告。主要審核內容包括:審核企業的質量管理體係;評價企業現場的具體情況,並與企業人員進行討論,確定二階段審核的準備情況;審查企業理解和實施標準要求的情況,特別是對質量管理體係的關鍵績效或重要的因素、過程、目標和運作的識別情況;收集關於企業質量管理體係範圍的必要信息,包括企業的場所、使用的設備、已建立的控製水平、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等;結合質量管理體係標準或其他規範性文件充分了解企業的質量管理體係和現場運作情況,為策劃二階段審核提供關注點;評價企業是否策劃和實施了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以及質量管理體係的實施程度能否證明企業已為二階段審核做好準備。
認證機構將一階段審核目的是否達成,以及二階段審核是否準備就緒的書麵結論告知企業,其中包括識別任何引起關注的、在二階段審核時可能被判定為不符合的問題。
二階段審核是一次覆蓋所有適用條款的完整審核,其目的是評價被審核方質量管理體係的實施情況,包括有效性。
審核過程主要包括召開首次會議、審核中的溝通、獲取和驗證信息、確認和記錄審核發現、準備審核結論、召開末次會議、審核報告、企業對不符合項的原因分析、驗證糾正和糾正措施的有效性等環節。
年度監督審核要求認證機構對企業質量管理體係內有代表性的區域和職能進行監視,包括獲證企業質量管理體係的變更情況。
續證審核的目的是確認獲證企業在一個認證周期內質量管理體係的整體持續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與認證範圍的持續相關性和適宜性。
以關鍵供應商審核為例。如果製造商無法向審核組織提供滿意的證據,證明所購買的產品或服務符合規定的要求,審核組織可能需要審核製造商的供應商場地內的過程控製。通常來說,未持有ISO 13485證書的關鍵供應商會作為現場審核對象。關鍵供應商是指參與醫療器械設計和/或製造的組織,或提供可能影響醫療器械符合性、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部件、材料或服務的組織。
嚴重的主要不符合項(Severe Major Non-Conformity)是指因此需要額外的特別審核,或撤銷證書,或暫停證書的不符合項。嚴重的主要不符合項包括但不限於嚴重的公共衛生威脅、不可接受的患者安全風險、濫用CE標誌、客戶的犯罪行為、對關鍵工序的不控製(例如滅菌)。
主要不符合項(Major Non-Conformity)是指影響質量管理體係達到預期結果的不符合項。以下情況下可被歸類為主要不符合項:
• 對有效的過程控製是否到位,或產品/服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存在重大懷疑;
• 與同一要求或問題有關的多個次要不符合項,可能表明存在係統性問題;
• 未能滿足質量管理體係的適用要求(如未建立投訴處理或培訓係統);
• 產品上市後數據調查表明產品存在缺陷時,未能實施適當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 產品投入市場後,在按照標簽使用產品時,對患者和/或用戶可能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 存在明顯不符合客戶要求和/或監管要求的產品;
• 在以前的審核中重複出現不符合的情況。
次要不符合項(Minor Non-Conformity)是指不影響質量管理體係達到預期結果的不符合項。
針對審核發現的不符合項,歐盟認證機構要求被審核方提交原因分析、糾正措施等整改資料(詳見表)。
在我國,目前部分企業提交的整改資料僅對檢查組提出的不符合項進行糾正,對不符合項的根本原因分析不足,導致不能有效製定糾正措施,防止不符合情況再次發生。從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角度來看,企業應在內外審和市場反饋中進行規範的自我改進,可借鑒歐盟認證機構的相關要求,從根本上防範風險,保障公眾用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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