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製性國家標準,到底是僅限於技術要求還是全文強製執行?
為規範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各行各業均建立了相應的標準體係,且一般會按照其效力分為強製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近期我們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看到一則有關強製性國家標準的答疑,轉載給大家參考:
根據2020 年1 月6 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 號公布的《強製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強製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製,並且可驗證、可操作。”以GB 12981為例,其第五章為“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請問,對於此類強製性國家標準,是否意味著其全文均為“技術要求”需要全部強製符合;還是僅其第五章中的“技術要求”需要強製符合,其餘內容,包括第五章中的“試驗方法”隻是推薦性的?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答複,強製性國家標準全文都要強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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