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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連發兩則重磅公告!醫療器械分類調整後注冊備案工作這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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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1日,國家藥監局發布2026年第52號、第53號公告,分別就:


✅ 醫療器械分類調整後的注冊備案銜接工作

✅ 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動態調整工作程序


作出最新規定。新規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將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及相關企業產生重要影響。👇


管理類別調整後,注冊備案工作如何銜接?

🔹 1. 原注冊證有效期

  • 📍 若分類調整文件對原注冊證有效期有特殊規定,從其規定;

  • 📍 無特殊規定的,按本公告執行

🔹 2. 首次注冊

  • ✅ 自調整之日起,新申請的首次注冊一律按調整後類別受理。

  • ⏳ 調整之日前已受理但尚未審批的

    • 可繼續按原類別審評;

    • 準予注冊的,注冊證備注欄注明調整後類別

    • 若有注冊過渡期,注冊證有效期不得超過過渡期截止日

  • 🔄 注冊人取得新類別注冊證後,應主動申請注銷原注冊證,否則原注冊部門將依職權注銷。

🔹 3. 延續注冊

  • ⏳ 已受理未審批的延續申請

    • 可按原類別繼續審評;

    • 準予延續的,備注調整後類別及過渡期截止日(如有)。

  • 🔽 高類別調為低類別

    • 有效期屆滿需延續的,按調整後類別向相應藥監部門申請延續或備案

    • 延續注冊的,新證備注原注冊證編號;備案的,備案信息表備注原注冊證編號。

  • 🔼 低類別調為高類別

    • 原則上應按新類別申請注冊

    • 原注冊證有效期不得超過過渡期截止日

    • 若因技術發展明晰應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原二類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 ⚠️ 特殊情形:若原注冊證在過渡期截止日前到期,且產品安全有效、無嚴重不良事件,可先按原類別申請延續,但延續注冊證有效期不得超過過渡期截止日。取得新類別注冊證後,須注銷原證。

🔹 4. 變更注冊/備案

  • 🔄 調整之日前已獲證的產品(含按原類別延續注冊的),需要變更的,仍向原注冊部門申請。

  • 📝 準予變更的,在變更文件備注欄注明調整後類別

🔹 5. 產品備案與注冊之間的調整

  • 🔽 高類別調為第一類

    • 可自調整之日起辦理一類備案

    • 若調整前已受理注冊申請尚未審批,申請人可繼續取得注冊證,也可申請終止審查

  • 🔼 第一類調為高類別

    • 備案人應按新類別申請注冊,並主動取消原備案;

    • 過渡期截止日起仍未取消的,原備案部門公告取消備案

🔹 6. 變更產品備案

  • 📋 調整之日前已備案的一類產品,在過渡期截止日前若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應向原備案部門申請變更備案,並提交調整文件及情況說明。

🔹 7. 生產、經營和進口

  • 🚫 自過渡期截止日起,未依法取得新類別注冊證或未辦理備案的,不得生產、經營和進口


由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 → 調整為按醫療器械管理的產品
  • 🆕 應當向相應藥監部門申請注冊或辦理一類備案

  • ⚠️ 自注冊/備案過渡期截止日起,未取得注冊證或未備案的,不得生產、經營和進口


由作為醫療器械管理 → 調整為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產品
  • 🚫 自管理屬性調整之日起,不再作為醫療器械監管

  • 🛑 藥監部門不再受理該類產品的注冊申請或辦理備案。

  • 📂 調整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終止審查,資料存檔備查。


其他重要提醒
  • 📍 如分類調整文件對注冊/備案有特殊規定,優先執行其規定。

  • ⏰ 設有注冊/備案過渡期的產品,企業應在過渡期內積極完成相關工作,切實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 🗂️ 省級藥監部門需建立產品管理台賬,加強監督指導,壓實企業責任。

  • 📅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實施(以發布時間為準)。


《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動態調整工作程序》同步發布

📢 國家藥監局同時發布2026年第53號公告,正式印發修訂後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動態調整工作程序》,自2026年6月1日起實施,原2021年第60號公告同時廢止。
該程序將進一步規範分類目錄的動態調整機製,為科學、高效地更新醫療器械分類提供製度保障。📚



🧭 結語

本次兩則公告的出台,是落實《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要求、加強醫療器械分類管理的重要舉措。尤其是52號公告,係統規定了類別調整前後各類情形的注冊備案銜接路徑,明確了過渡期、注銷義務和各方責任。

🎯 相關企業應立即對照自身產品情況,重點關注是否存在已發生的或即將發生的分類調整,及時按照新規辦理注冊、備案或變更手續,確保產品合規上市、持續合法經營。💪


📢 本文根據國家藥監局2026年第52號、第53號公告原文整理,僅供參考。具體執行請以官方文件及藥監部門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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